#女乡长被控贪污后不起诉获国家赔偿#【云南女乡长被控贪污不起诉国家赔偿,20年难恢复公职,律师回应】大家好,我是媒体报道的女乡长被控贪污无罪获国家赔偿、20年公职不能恢复的当事人@云南李琼华 代理律师殷清利。
1996年云南省开远市羊街乡进行集镇建设,成立羊街乡集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乡政府下文由时任该乡副乡长的李琼华兼任总公司出纳,李琼华此时所任乡政府副乡长,分管乡文化、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由乡政府武装部长马某斌兼任会计。
1998年5月28日在总公司向红河州州建一公司支付工程款时,由于会计马某斌重复上账,造成虚列支出10万元,兼任总公司出纳的李琼华以涉嫌贪污罪199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此案经过开远市人民法院2000年3月1日对李琼华一审判决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2000年9月18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开远市人民法院再次于2001年4月1日对李琼华一审判决犯贪污罪、有期徒刑5年;2001年12月2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2年5月13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弥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10月2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弥检刑不诉字【2002】11号《不起诉决定书》,确认李琼华不存在犯罪行为。
另外经过杨某福启动的民事案件裁判结果说明,杨某福实际所付的4.5万元即是李琼华交其代付工程款的5万元款项,并不是杨某福所称的垫付,对此杨某福因此从中截留并系其贪污“5000元”,李琼华未有任何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但就是在李琼华案件尚未在法院、检察院阶段有最终定论的情况下,2001年6月15日原开远市监察局进行会议研究,并报经开远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17日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给予李琼华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原开远市监察局违法作出开监字【2002】5号《关于给予李琼华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原本系因为会计错误记账造成的10万元问题,李琼华已经在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羁押1200天,并因此由开远市人民法院、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于2006年8月给付国家赔偿。但却因为原开远市监察局、开远市人民政府在司法机关尚未有最终裁判时,先期主观认为需要对李琼华作出开除公职处分,提前作出《处分决定》,导致后续《不起诉决定书》出炉后原开远市、红河州监察局不愿意撤销原《处分决定》,持续时间至今二十一年之久,李琼华从当年39岁至60岁,其公职及待遇问题悬而未决,此举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更对发当事人未来的养老退休等一系列问题产生极为恶劣之负作用。
在监察局更改监察委员会后,李琼华2024年5月正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向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提起纠正处分程序,并聘请殷清利律师担任代理人,希望以此能够依法解决因25年前无罪案件给予当事人带来的巨大影响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