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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10 17:22

最近,湖北某地对浙江民企进行了不公平的跨境执法,持续引发关注。
2010年,浙江民企新湖集团,曾从7位自然人手里收购了新疆一家矿场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后来,2018年,其中一名自然人因涉及一件受贿案,结果被当地法院定性为单位行贿。后来,法院判决收回全部股权和孳息:归宜昌国资委所有。
新湖集团董事长黄伟日前出来面对媒体声称,经过14年的治理,新湖集团将新疆宜矿扭亏为盈——“从一个负债1000 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建设、发展成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投入了艰辛的努力和付出,这里面更有新湖投入的60亿现金和200亿资产。
这一判决,直接导致新湖集团的数百亿资产不翼而飞。
对于本案,近日有法律界人士通过公共渠道发表观点认为:该事件是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典型案例。“远洋捕捞”式办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区域执法。
有法律界专家指出,其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远洋捕捞式”办案产生了诱导。 http://t.cn/RxmA3xB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