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把“家暴”(或者说“两性亲密关系内的暴力行为”)单独拎出来,与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做区分,应该是针对亲密关系的特殊性给出更对应和更有效的解法,也充分考虑到受害者在这个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境。
比如这类暴力的长期性、隐蔽性,比如常见的两性关系中女男双方的体格差异,以及分开后仍可能遭遇的后续伤害,是需要比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更重视也更严格对待的,不是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家务事”,不是“这是他们俩之间的事情所以就再说吧”,更不是看似公平合理实则加重受害者的身心风险和脱离这段关系的难度。
尤其是当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多为女性的时候,这种非常草率的理解无异于扩大了女性遭受伤害的可能,甚至是给加害者提供了变相的便利。
如果说暴力披上了两性关系的皮,反而降低了外界对这种暴力的警惕和重视,那等于是在支持加害者。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