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发现一套曾属于自己祖父母结婚时的纪念画册,在十年动乱时期被小将们抄走,下落不明,目前却出现在某拍卖行预展上拍。遇到这种情况不知该如何处理?
以我对过往案例来看,追索困难。难点在于册页的物权无法确定。尽管册页上有明确上款信息,但目前册页的确在第三方手中。秉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需要提供明确的抄走证据,或者落实退还政策时有关单位开具的“下落不明”说明材料。否则口说无凭,人家也会辩称是你家中早年出售的可能性。
背景知识:
按八十年代初,为落实政策曾下发过《...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坚决清退“查抄财物”,凡原物在的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原物已经变卖、改制或者焚毁、丢失,实在难以查找的,要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与被抄人共同商量,用多种办法,予以解决。被抄人要求退还的原物,已查明由经营部门售出而无法追回的,可经过协商,酌情退款。”
如果拿不出证明被非法掠夺的证据,追索回册页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
十多年前,北京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纠纷诉讼。2012年,周作人后人周吉宜,在嘉德“唐弢珍藏”专场发现一份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周吉宜称这份手稿在十年动荡期间在家中被抄走,上拍属于非法,他要求嘉德叫停并归还手稿。但嘉德让他提供当时的查抄清单或其他证据材料,他拿不出来(当年拉走东西自然不会给你开收条)。后来他尝试报警、找主管的商务部都没有办法叫停拍卖,只能眼真真看着周作人手稿易主(似乎没成交,因为没人敢冒着纠纷的风险结账提货)。
最后与嘉德对致公堂,并追诉唐弢后人,起初法院以“难以认定诉争手稿的所有权归周吉宜等”予以驳回。之后上述,周氏拿出家中书信的新证据:
唐弢1963年6月17日写给周作人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记录:“先生(周作人)拟将鲁迅修改过的讲稿捐赠,足见关怀鲁迅手泽,也是对学术界的贡献。此件或由先生直接交给文物局,或由我转,都无不可。但得先睹,自是快事。”唐弢随后在信中留下了自己的新地址和电话。
6月19日,周作人在日记中提到:“得唐弢十七日信。”两天后,周作人又在日记中记了一条:“寄唐弢件。”周吉宜认为,这些历史档案,证明周作人把《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邮寄给了唐弢,但并非赠送,而只是交由唐弢转赠文物局,或让他“先睹为快”。
当然,仅是这样的书信证据还不够,因为信件和日记中都没有明确提及该手稿为《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所以不为被告与法官所认可。周氏与律师分析该涉案手稿从周家遗失的各种可能:
“一是唐弢受托捐赠但没有上交国家;二是唐弢借阅,但没有将手稿归还周作人;三是唐弢借阅后归还了周作人,周家被抄致使手稿流出,又被唐弢得到;另一种可能是,手稿确实被捐了,之后又流落出来。”
总之陷入扯皮,不清楚最后怎么判的。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 2020年时他们还在打官司。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说明物权,按照周氏的律师的话:“如果争议双方都无法提供100%证明力的证据,就看哪边证据的证明力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