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牛律师 24-09-12 10:45
微博认证: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和@何幸福Lucy 以及友友们一块儿探讨这个话题哈,欢迎大家各抒己见[打call][打call][打call]

我们探讨哈,因为问题是站在当事人的风险考虑问题,而不是律师的风险考虑。

那么当事人的风险可能存在于以下方面:

1. 委托合同未必成立的风险:
咨询公司的法律服务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是做不了的。所以假如当事人委托咨询公司做辩护,这合同本身就不成立。

2. 后续委托律所的方式存在争议:
咨询公司再委托律所,这就存在到底如何形成委托关系。是当事人再和律所签署一份代理协议,那何必要有咨询公司这一环节?还是咨询公司直接委托律所呢,如果是这样,律所的客户就是咨询公司,而不是当事人。

3. 咨询公司不受司法局、律协监管
在现在的监管模式下,咨询公司如果承诺结果、承诺关系,司法局、律协没有办法监管。过去和现在已经出问题的咨询公司,主要涉嫌的是诈骗罪,这就和承诺案件结果、承诺找关系直接关联。

当事人和律师的风险不能割开,一个保护不好自己的律师,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我个人观点,律师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开展工作的。律师是为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而工作的。

律师和当事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与信任关系。在考虑风险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风险。而不是只考虑当事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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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