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应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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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被撤销后,依据该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可申请执行回转。
本案案情:专利权人赢了诉讼并获得赔偿、得到执行,但嗣后专利权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原来的被执行人据此申请再审,原判撤销后,要求执行回转。
本案一波三折,十几场诉讼,最后落在对一句话的理解上。《专利法》第47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本案最高院两次处理,均未从前述法条如何理解来说理,而是依据“基于生效判决取得的财产,在判决撤销后应执行回转”的逻辑,将对应否撤销的实体审查权限交由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47条释义,以及最高院其他类案判决逻辑,案涉法条立法宗旨是:该条款不在维护交易安全,亦非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而是维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公平和既有秩序;该47条共三款,第1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系一般规定,据此应当理解为原执行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受益当事人基于专利获得的执行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可以执行回转。
第2款前半部分,即前引诉争部分,明确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该规定又为专利侵权案件在原则上不予执行回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款后半部分,以及第3款,是两个但书条款,相当于例外规定、例外之例外:如果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并因此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规定表明,在存在恶意、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执行回转。
综上可见,专利侵权赔偿的执行回转比较特殊。真正办理具体案件,还是要深入研究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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