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通缩时期的日本经济与经济政策》读书笔记(九)
今天笔记来自第四册《不良债权与金融危机》的前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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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产泡沫破灭的原因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樱川昌哉
1、日本土地价格在80年代快速上涨,其土地总市值占GDP比例非常之高,在顶峰时期(1992年)达到GDP的6倍(2400万亿日元),随后持续下跌,至2005年跌去一半,也就是说在15年间跌去了1200万亿日元(图1)。
2、地价与股票的波动非常不同,股票泡沫破灭在1989-91年,在93年后跌速放缓,与GDP比例趋于平稳;而地价占GDP比例的下降从1992年一直持续至2005年,很难定义出“破灭时期”。事实上,Hoggarth等(2002)发现1980-2000年期间的47次金融危机平均持续时间为3.6年,而日本银行不良债权减半发生在2005年,持续14年之久。
3、为什么日本会产生土地泡沫?主要是因为:
(1)银行对地产部门的过度倾斜:85年后由于广场协议令日元升值,因此制造业信贷需求遭受冲击,银行开始向房地产、保险和金融增加贷款发放(图2)
(2)广场协议后为避免日元升值而进行的低利率政策。这一时期的贷款利率不仅低于名义GDP增速,也低于国债利率(图3)。这意味着只要贷款买入和GDP等速度增值的资产就可以自动获利,这刺激了加杠杆行为。
4、日本的情况和80-90年代的阿根廷、巴西、韩国等各金融危机相类似——外资大量涌入引发汇率升值——制造业竞争力的下降和信贷占比下降——银行开始向房地产、建筑业大量投放信贷——地产部门出现泡沫,随后破灭。
5、地产价格下跌的直接结果是导致银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且日本政府应对迟缓迟迟未能注资或增资,使得银行信贷创造的能力受损。而日本在90年代根据BIS要求推出了明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允许银行进行主观性地对贷款不良情况判断,这使得不少银行通过向那些本就带来了坏账的“僵尸企业”重新发放再贷款,来隐匿不良资产。
6、实证上,1992年之后尽管地价大幅下跌,但银行对房地产部门的贷款份额并没有显著下降,这意味着银行可能通过某些再融资手段向房地产提供持续的“僵尸贷款”,抵消了本应因坏账而下降的份额。
7、尽管有文章认为地产价格下跌+银行资产负债表受损+向僵尸公司再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产生了挤出效应(小川,2003),但从总量数据中并不太能看到证据。90年代大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额是较为平稳的(图4),当然这可能是因为僵尸再融资和挤出效应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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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错误”的土地税制加剧了地价波动
——東京大学教授山崎福寿
8、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日本地价快速上升,但它是否是泡沫并没有得到严格验证,原因是缺乏租金、地价和居民/企业预期等数据。此外也缺乏对税制因素的考虑。
9、定义泡沫首先要定义长期基本面价值,即永久持有一种资产所能获得的总回报,对于土地而言就是未来所有的租金的贴现和,即土地价格=租金/(贴现率-租金增速)。市场价格超出基本面价值的部分就可以定义为泡沫。
10、野口(1989)假设未来租金增速为0,计算结论是东京都内的地价约有一半是泡沫。西村(1990)认为1985-88年地价上升时期,市场对租金和实际利率的预期没有发生改变,因此这一阶段的地价大涨主要是泡沫引发的。井出(1992)则提出了不同看法,通过协整分析显示,80年代后期的地价上升可以完全由实际利率下降来解释。总体来看,大多数研究认为日本地价上涨中存在泡沫,但占比多高没有共识。
11、如果将土地税纳入泡沫的讨论,则(1)当持有土地需要缴税时,地价=租金/(贴现率-租金增速+税率),因此地价和地价波动率都会被压低。(2)当土地转让需要缴税时,地价=(租金-转让税*历史购入价)/(1-转让税率)*(贴现率-租金增速)。这时通过推迟土地出售(冻结效果),可以节约税收。当历史购入价格极低时,地价以及地价的波动率反而会被推高。
12、日本政府频繁的更迭土地出让税制,误以为提高转让税率能够在地价上升时稳定物价,但根据上述分析,这反而加剧了地价的波动并推升了地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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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缺乏系统的银行破产清算法律框架,加剧了90年代日本金融行业的危机
——前BOJ货币政策委员池尾和人
13、理论上讲,监管在发现银行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时,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1)或者强硬关停银行:则银行在发现自己坏账后会掩盖坏账率以避免被关停,这会导致信用违约问题被拖后,最终增加全社会的成本;
(2)温和救助:则可能导致银行继续高风险业务模式(道德风险)以及纳税人的反对。
14、从日本实践来看,90年代初日本监管缺乏“强硬”的基础——它一直以金融机构不会破产为前提进行管理,忽视了破产处置制度的建设。一个侧面案例是:1995年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只有15名正式员工,每个储户的保额上限为1000万日元,且不包括利息。
15、因为缺乏破除保护相关制度,且存款保险基金的额度不足,因此在90年代初,监管往往会对破产机构及相关方面进行道义上的劝说,劝说他们主动的承担超过保额部分的损失。但94年下半年当大藏省和BOJ接手出现资不抵债的两家东京信用所时,发现所有相关方都掏不出钱来承担储户和债权人的额外损失,而使用公共资金又面临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导致迟迟无法推进破产清算程序。1995年破产银行范围扩大,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完善破产处置方式。
16、1996年后,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项账户,来为银行储户提供全额保护,其资金来源除了保费外还包括其他专项资金。如果资金仍然有缺口,可用公共资金。这从法律上确认了纳税人资金投入金融救助的基础。
17、1997年秋天,三洋证券、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接连破产,向市场传递出信号——不存在太大而不能倒。银行同业市场也发生小规模违约,银行间信贷急剧萎缩。此外,BIS的资本充足率也加剧了银行净资本的不足,在本就银行业危机的环境下加剧银行惜贷行为,且被迫回收已经发放的贷款,企业筹资更加困难。
18、1998年3月,日本政府对21家大型金融机构注资1.8万亿日元,但只是临时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年秋天,日本国会通过了总额60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注入法案。这一时期,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是处理破产的两大支柱。如果金融机构无法回补资本充足程度,就会进入破产程序。中小金融机构的破除速度显著加快。
19、1999年后,日本金融体系逐步恢复,但几乎所有机构都处于部分国有化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