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之前,外国企业对华投资主要是设立三资企业,之后开始采用国际流行的投资手法即并购(M&A)的手法。在中国,并购的手法主要有下列4种:合併、持分(株式)譲渡(股权(股份)转让)、資産譲渡、事業分割を前提とする合弁会社の設立(以事业分立为前提设立合资企业)。
近年来不少中国企业去日本并购日本企业,我认识一个在北京工作的日本律师一直在代理这些中国企业,他说在日本并购日企主要有如下风险:1、并购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2、目标企业的技术有瑕疵,甚至侵犯其他企业的权利;3、欲将目标企业的设备运至中国,有可能因受相关出口规定的规则而不能,等等。
并购后往往会进行改制。改制,日语是“組織変更”,对日语这个词不少人译错,直接译为“组织变更”。相反在翻译“改制”时又觉得很难,不知道如何翻译。
看一个改制的翻译例句,“外国投資者が買収する対象企業が株式会社である場合、又は有限責任公司を買収して株式会社に組織変更する場合”,译为“外国投资者并购的目标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并购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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