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9-24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单位装修污染致病,员工可提环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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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遭受疑似职业病,在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况下,可以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这是本案提供的一种新思路。关于类案工伤认定程序及实体处理典型案例,分享两则供参考:

【案例一】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急性中毒,亦不能当然直接认定为工伤。因在工伤认定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工伤,即职业病。对于疑似职业病,或急性中毒、中暑等职工伤害事故,亦需要对因果关系、是否属于职业病做诊断鉴定。所以,对因疑似职业病因素引发的职工伤害事故,先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系认定工伤的前置程序。
案情简介:2022年,王某在鞋厂上班时突发视力模糊,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甲醇中毒。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对王某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因鞋厂起诉,社保部门自行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王某补充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实务要点:对劳动者急性中毒,社保部门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在患者未先提出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对劳动者急性中毒直接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见《社保部门对急性中毒能否按一般工伤认定程序处理》(林前枢,福建泉州洛江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20240222:6)。

【案例二】《工伤保险条例》开宗明义: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关于工伤认定的因“三工”(工作时间、场所、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事故伤害”应包括“事故”和“伤害”。但法工委《条文释义》解释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似等同于“伤害事故”,无形中缩小了“事故伤害”语义。工伤认定“三工”系条件,其中“工作原因”系核心要件。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无法将目录外职业性传染病囊括情况下,评判是否工伤,不能脱离前述条件。本案认定工作因素构成发病单独原因,故认定“工作原因”成立。
案情简介:2021年,在实验动物研究所从事兽医工作的孙某感染猴疱疹病毒,1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以孙某未曾受到事故伤害、且不能证明与工作相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区政府经复议维持。
实务要点:因工作原因,劳动者感染病毒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事故伤害”,应包括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遭受的各种人身伤害。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22)京02行终288号“孙某诉某人社局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见《孙某甲诉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劳动者因工患传染病的工伤认定规则》(肖荣远、朱彬彬,北京二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01/1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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