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延明
24-09-24 09:45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法律规定,原告在诉状中故意捏造案件事实,故意撒谎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在实务实操中却并非如此。饶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的所有案件的诉状中,明知“强奸”“性侵”“带毒”“网暴”等事实均为清风明月醉酒眠公布,并附有其与饶谨之间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用于治疗性病的转账凭据。

尤为关键的是饶谨本人在微博中虽以“复杂的感情纠葛”为自己辩解,但其自认清风明月醉酒眠“爆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饶谨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将清风明月醉酒眠的相关微博屏蔽后,采取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的方式,编造虚假事实,以丁彦皓、赵志巍,包括本人在内的多名被告“造谣”“侮辱诽谤”其“强奸”“性侵”,并以此为由起诉,这是赤裸裸,毫不掩饰的虚假诉讼。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多个判决中,已经查明“强奸”“性侵”“带毒”“敲诈勒索”等所谓的侵权事由,均为案外人安某公布。那么,饶谨在诉状中编造虚假事实,向法庭公然撒谎的事儿,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追究饶谨的法律责任。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书面申请追究“全国青联委员”“北京青联委员”饶谨的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法院听而不闻、避而不见。即便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是不是也该书面回复一下呢?即便是法官不愿意书面回复,是不是也该口头回复呢? 这些可都是案件的基础关键信息。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