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要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的第一次整体解释。是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共有26个条文,主要解释的是8个问题:一是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损害责任,包括寻亲的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监护人以及受托监护人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赔偿金支付方法;三是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规则;四是教育机构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则;五是用人者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劳务派遣损害责任的相应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责任分担作出解释;六是确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包含产品自损的赔偿;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具体规则的解释;八是高空抛坠物损害责任中,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以及与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规则。这些司法解释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具有重要价值。
在上述8个问题中,有两个是总则性的问题,即诱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和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其中,诱使监护人脱离监护是对监护权的保护,应当是《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监护的补充规定,当然也是具体侵权行为类型。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是对《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的解释。原来还有关于近亲属奔丧费用的赔偿问题,但是现在删除了,比较可惜。
其他6个问题,都是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则性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的解释。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第三人责任和用人者责任,是对第三章规定的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高空抛掷物损害中的物业管理人的责任,是对第四章至第十章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的解释,包括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在上述解释规定的8种侵权行为中,解释条文较多的是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责任、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责任、帮助或者教唆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用人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只作单一条文解释的是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第三人责任和产品责任,都只用一个条文进行解释。其中最复杂的解释是监护人违反职责责任和用人者责任。前者用了7个条文,后者用了4个条文解释。
还应当看到的是,有关监护的问题,是该司法解释最重视的问题,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责任和教唆、帮助被监护人责任,都是监护法的内容,共有13个条文。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监护问题是特别重视的。
昨天在微博上发表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产品自损的赔偿》一文,是对这一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的理论解读和实践操作的指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