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检察 尊敬的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潘剑锋副检察长,我们是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的刘校逢律师、于洪伟律师、张立杨律师、殷常恩律师、颜立东律师,分别是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韩峥、候云飞、韩秀红、汤文钦等人涉嫌诈骗、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律师。我们一行五名律师今天上午向贵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以及《并案处理申请书》、《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的函》,贵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同志已经签收。刚刚接待我们的一名检察官助理同志告诉我们,明天上午十点由贵院林菁优检察官接待我们。对此我们表示感谢。
现在有个疑问需要和您确认一下,贵院案管的负责同志告诉我们,宁海检察院向贵院移送案件时,是移送了五个案件,请问贵院是否为这五个案件分别分配了承办检察官?这五个案件是否均系由林菁优检察官承办?如果是,明天林菁优检察官听取我们五名律师的意见是完全可以的,如果不是,我们恳请您能够安排相应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来一起听取我们的意见。同时,我们恳请明天贵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听取我们的意见时,能够依法制作笔录并入卷。感谢您对辩护律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的函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峥、庞越、候云飞、韩秀红、王志超、汤文钦之委托,分别指派刘校逢、于洪伟、魏青松、张立杨、殷常恩、张艺伟、颜立东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履行辩护职责。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4)浙刑辖10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案由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由贵院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依据上述规定,为了切实保障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法定辩护职责,现辩护人提出要求贵院在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意见附卷。
辩护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刘校逢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于洪伟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魏青松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张立杨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殷常恩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张艺伟律师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颜立东律师
2024年0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