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于越 24-10-0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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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案例工坊34答案】这是详细答案,锦鲤们可适当简化[锦鲤]

【答案】⑴事实一中,甲构成抢劫罪一罪。
甲抢走手机的同时亦相当于抢走并占有了微信钱包内零钱的存在载体,前面抢劫手机的行为与后面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即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故应以抢劫罪(数额6000元)一罪对甲进行处罚。

⑵事实二中,甲销售劣质香烟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甲没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由于大量销售冒充中华香烟的注册商标的香烟,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销售劣质香烟,销售金额达100多万元,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述三罪是同一行为所触犯的,它们之间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⑶事实三中,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甲与其亲属以暴力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触犯妨害公务罪,同时这一行为又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触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二罪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此时显然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更重,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