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0-0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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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完一个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途径一:当事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途径二: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经过复议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途径三: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和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途径四:穷尽上述途径无果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