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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看到这位博主提到轰动全国的丰县董志民拐卖、囚禁、强迫生育案,只判了9年。
9年尚且是按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叠加判出来的;如果按拐卖妇女中的买方判,甚至只能判董志民3年。
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特色立法,针对贩运人口罪行,严重的【同罪不同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的买卖双方,卖方情节严重顶格能到死刑,买方判3年。
就是说,在立法源头上就刻意极大宽容了董志民这类买方。
在人口贩运案中,如此悬殊的“同罪不同刑”立法,无论大陆法系(咱国 法国 德国 日本…)、还是普通法系(英美…),都少见。所以说不是基于哪种法系的普遍法理,而是特色立法。
以剥削为目的之人口贩运,情节严重的,买卖双方在英国顶格都可判终身监禁。
那么对董志民按照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叠加判罚,是不是对立法缺陷的有效弥补?
也不能算。其实还可以判强奸罪。董志民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以拘禁方式强迫受害人生育多达八次,显然是严重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
发布于 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