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舰队老兵黄伟冤案 24-10-12 21:28

审判长赖某直:我确实不了解陈辉林、黄伟案的案情,但这个案子可以办

2024年9月10日,刘秀梅(陈辉林夫人)到广西高院信访,在要求办理陈辉林、黄伟等人诈骗案的合议庭成员解释时,接待大厅的工作人员向在信访值班室值班的赖某直法官汇报。

赖某直法官正是担任陈辉林、黄伟等人诈骗案的审判长,赖某直听取汇报后,对工作人员称:其不了解案情!让刘秀梅找主办法官蓝某恒,并让工作人员转告刘秀梅。

陈辉林案被列为重大案件,为了使一、二审裁判结果一致,在桂林中院一审时,高院即指派刑一庭法官雷某进行指导。桂林中院按法官雷某的指导,判处陈辉林无期徒刑,判处黄伟有期徒刑十年,可谓重刑!案中的大多数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高院二审时,先由法官雷某主办。当陈辉林辩护人提出法官雷某干预一审判决之后,又直接担任二审主办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时,法官雷某自知理亏,不得不“主动”回避。法官雷某回避后,高院于2023年11月23日重新组成了由赖某直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新的合议庭组成后,在不通知上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情况下,既不提审被告人,也不开庭审理,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高院于2023年2月9日对陈辉林、黄伟等人的上诉进行立案,法官雷某承办。该案至2023年11月23日前,已经超过九个多月仍未能办结,可见该案的重大与复杂!但是,赖某直法官担纲的合议庭在37天内就审结了案卷达270卷之多的案件,不可谓不高效!赖某直法官称其不了解案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据传,赖某直法官是刑法学博士,难道在高院博士办案不需了解案情即可随意判决!难道在高院,只要你拥有博士学位就可以罔顾事实,草菅人命!赖某直法官:不管你是不负责任,还是故意而为之,你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该无罪的黄伟被你冤判十年!

陈辉林因购买房屋之需向黄伟借钱。陈辉林有借有还,博得了黄伟的信任。2016年5月,陈辉林追黄绍红还款。黄绍红称其开发的商品房(皇家2号)尚未办妥预售证,尚未达到销售的条件,目前没有钱还。陈辉林则要求黄绍红无论如何都要还部分钱。黄绍红却以目前确实没有钱,并且因之前借款较多,其现在连借款的路子都没有为由,要求陈辉林介绍人借款给其,其用借来的钱归还陈辉林。到了2016年6月底,陈辉林向黄伟说,百色有个老板想借钱,给2分4息,你是否愿意借?起初,黄伟以不认识百色老板为由,不同意出借。陈辉林为了获得黄绍红还款,开导黄伟说:这个百色老板是做房地产的,因其目前开发的楼盘尚未办好预售证,等办好预售证后,肯定有钱还。黄伟听了陈辉林的介绍后,同意前往百色考察。

2016年6月29日,黄伟独自驾车前往百色市田东县,到田东县找到陈辉林后,陈辉林带黄伟到红利公司老板黄绍红的办公室。陈辉林为了及时获得黄绍红的还款,采取为黄绍红提供担保的方式,说服黄伟向黄绍红出借钱款。黄绍红与陈辉林商量后,确定黄绍红向黄伟借款220万元,其中200万作为黄绍红归还陈辉林的借款,由黄伟直接支付给陈辉林,20万由黄伟支付给黄绍红。陈辉林将黄绍红要借款的数额告诉黄伟,黄伟表示没有带这么多钱,不同意签订借款合同。陈辉林为了说服黄伟签订借款合同,承诺黄伟应支付给其的200万元,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再付。黄伟觉得黄绍红是做房地产的老板,有即将可以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有陈辉林担保,且需要支付给陈辉林的200万元可以在签订合同后再付,最后同意与黄绍红、陈辉林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借条》。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当天,黄伟交付了现金20万元给黄绍红,之后,按黄绍红、红利公司的指定,到银行转账70万元给陈辉林;返回玉林两、三天后,到陈辉林设在玉林市城区的飞运宾馆三楼办公室交现金130万元给陈辉林。陈辉林收齐黄伟的200万元款后,出具了收据给黄伟。至此,黄伟履行完毕交付220万元借款给黄绍红、红利公司的义务。

黄绍红、红利公司借款后,仅于2016年11月4日、12月19日分别支付了10万元、5万元利息给黄伟,而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黄伟为追回借款,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黄绍红、红利公司返还借款220万元及相应利息;2、陈辉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立案后,通知于2017年2月17日开庭。但是,黄绍红、红利公司在上述开庭日期前,于2017年1月25日到法院,主动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伟代理人陈述完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后,黄绍红、红利公司对黄伟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表示没有异议,承认收到黄伟220万元借款,并在法院主持下自愿与黄伟达成调解协议。因陈辉林没有到庭参加调解,法院为了能及时制作调解书,随向黄伟释法:你在起诉黄绍红、红利公司还款时,还起诉了担保人陈辉林。因陈辉林没有到庭参加调解,如果法院现在出调解书给你,属于遗漏当事人,是违反程序的、不合法的。因此,你现在要么撤回对陈辉林的起诉,要么通知陈辉林到庭参加调解,否则不能出调解书。因陈辉林在南宁市,通知其马上到法庭调解是不现实的,鉴于黄绍红强烈要求双方坐下来协商调解的愿望,为了法院能够制作调解书,黄伟最后决定撤回对陈辉林的起诉。代理人梁琦代写了撤诉申请书,法院收到黄伟撤回对陈辉林起诉的申请书后,当天制作了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发给黄伟、黄绍红,案件调解结束。

黄绍红、红利公司与黄伟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承认欠黄伟借款,主动履行完毕还本付息的义务。至此,黄伟与黄绍红、红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事情本来到此已全部结束。

但是,由于黄绍红、红利公司欠有陈辉林大量借款[根据黄绍红、红利公司出具给陈辉林的借条记载,黄绍红、红利公司共向陈辉林借款1643多万元;根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16年6月29日(黄伟出借220万元之日),黄绍红尚欠陈辉林借款本金240万余元,利息11万余元],陈辉林于2017年1月20日起诉黄绍红、黄彩霞、红利公司,请求黄绍红、黄彩霞、红利公司偿还借款67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诉讼中,黄绍红、红利公司要求陈辉林扣减其向黄伟借款归还的200万元。陈辉林则以黄绍红、红利公司除了欠其670万元借款外,还欠其2015年12月30日借款210万元,其收到黄伟的200万元是用于扣减该借款本息为由,不同意从670万元借款中扣减200万元。陈辉林与黄绍红、红利公司之间的上述借贷纠纷,经过三级法院处理,黄绍红、红利公司均败诉。

黄绍红、红利公司在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三级法院的支持后,到公安机关诬告陈辉林诈骗,以达到其以刑化债的目的。在诬告陈辉林诈骗的过程中,黄绍红以陈辉林不同意在670万元欠款中扣减其从黄伟处借款200万元归还的债务为由,编造黄伟没有按其指定交付200万元给陈辉林,陈辉林也没有扣减其200万元债务的“事实”,诬告陈辉林与黄伟共同诈骗。法院为了帮助黄绍红以刑化债,罔顾事实,对陈辉林从黄绍红欠其210万元借款中扣减黄伟200万元[祥见(2017)桂0902民初409号庭审笔录P4-5,具体内容:“证据64到66,这一笔还款是事实,但是还款的原则也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这一笔还款之后该笔2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被告都还欠有,被告还未还清”。在这里说明一下:第一,红利公司、黄绍红提交的证据分为两部分,一是银行转账凭证,二是黄伟代黄绍红、红利公司还款200万元给陈辉林的证据(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第二,黄绍红、红利公司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只有59份,共79页。黄伟代黄绍红、红利公司还款200万元给陈辉林的证据序号为48,对应页码为50-67。庭审笔录记载的“证据64到66”不是证据的序号,而是证据对应的页码。“证据64到66”对应的页码是玉州区法院(2017)桂0902民初98号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即黄伟代黄绍红、红利公司还款200万元给陈辉林的证据。书记员对证据名称、页码记录不够准确,准确的表述应为“证据48,页码50-67”]的事实视而不见,故意认定陈辉林没有扣减黄绍红200万元欠款的“事实”。

同样,法院不但对证明黄伟交付200万元给陈辉林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收据,黄绍红在(2017)桂0902民初98号调解笔录和执行笔录中的承认;在(2017)桂0902民初409号、408号、407号庭审笔录以及在该三案上诉、申诉过程中的承认;在报案过程中的承认等。陈辉林在不同时间、场合、一直以来的承认]视而不见,而且为了否定黄伟支付70万元给陈辉林的事实,故意将黄伟转账的时间由当天的下午硬说成是当天凌晨!

上述就是黄伟与黄绍红之间借还款,以及黄伟被构陷犯诈骗罪的事实。赖某直法官,你作为合议庭成员,本案的审判长,竟然在对事实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判决黄伟犯诈骗罪,你是否还有一点良知!

赖某直法官,你身为法学博士,在黄伟与黄绍红、陈辉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中,黄绍红指定黄伟直接交付200万元给陈辉林,黄伟交付200万元给陈辉林后,陈辉林一直承认收到。黄绍红也承认收到黄伟20万元,承认黄伟交付200万元给陈辉林事实,并主动与黄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这么清楚明白的事实,难道你不知道黄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吗?你明知黄伟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你为什么要判其犯诈骗罪呢!是背后有人指使,还是利益驱使?你是否还有职业良知?

赖某直法官,你身为法学博士,你应该懂得黄伟按黄绍红的指定将200万元交给陈辉林后,陈辉林如何扣减黄绍红的债务,应由陈辉林与黄绍红协商。陈辉林是否与黄绍红协商、协商的结果如何,都应与黄伟无关!这个道理难道你不懂吗?

黄伟家属黄显富联系电话:19876597005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