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伯爵 24-10-1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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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吗?

如图1所示——姚某早年参加工作后,一直是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城市,父母则是农村户口并一直居住在农村。半年前,姚某的父母先后去世,在农村留下房屋一栋。姚某作父母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

不久后,村委会找到姚某,说其对姚某继承房屋没有什么意见,但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村里的,姚某并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也就没有资格使用,故要姚某要么将房屋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么将房屋拆除,腾出宅基地交回给村委会。因姚某拒绝,双方一直僵持至今。

从法律上讲——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无权剥夺姚某继承父母房屋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为如图2~图4所示——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对此作出了肯定性回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即姚某不仅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证书,有关部门也有义务予以办理。这实际上也是对姚某继承父母房屋,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认可。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