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0-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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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把第五个类案检索报告写完,本案所涉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经诊断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根据《职业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侵权项下的赔偿——即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再行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以外另行承担人身侵权项下的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太大了,不要问我关于这个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我的代理立场决定我的倾向性意见,我只需要让法官顺水推舟的支持我方的主张或者意见。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