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 24-10-1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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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决策论坛 | 毛立新:保障权利和赋予权利同等重要

024年9月26日下午,蓟门决策第134期“权利保障如何再进一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下面是本期论坛与谈嘉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的发言。

【立法上增加赋予被追诉人一些重要权利,十分必要】
例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与不利证人的当庭对质权等等,我十分赞成。这些权利,从无罪推定原则及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里面,都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另外,对照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普遍性做法,以及联合国相关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包括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赋予被追诉人这些重要权利,是法治现代化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势在必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后,已经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订,在权利赋予方面进步巨大,但客观地说,如果横向比较,对标法治先进国家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仍有不小差距,一些方面尚未达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低限度的标准。例如沉默权,17世纪时产生于英国,现在已成为法治国家公认的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菲律宾、埃塞俄比亚等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论刑事犯罪或社会治安形势,我们难道比不上17世纪的英国,比不上当今的菲律宾、埃塞俄比亚等国?

因此,本轮刑事诉讼法修订,有必要增加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包括沉默权、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与不利证人的当庭对质权等等,向国际标准看齐靠拢。

【与权利赋予同等重要的,是加强权利保障和救济】
有人说,即使不增加赋予新的权利,把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都落实保障好,就已经很不错了。这就指出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仅有赋予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然权利就形同虚设。这确实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上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即实施性规则和救济机制的匮乏,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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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