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韩夫人 24-10-15 13:37

一上午与新加入的辩护人@律师廖宝忠 到@太原中院 和@太原检察 院沟通。 廖律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会见了#韩建忠# 12次。今天再次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以及部分无罪的法律意见,并提醒司法机关《刑诉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而辩护律师上次提出相关申请已经近一个月没有答复,且目前有的重要证据面临保存期限将至可能灭失的风险,因此也进一步提醒司法机关,如果对应当调取的证据而没有调取,导致被告人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可能涉嫌《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的行为。
很多事情都反着做了,本应司法机关对我们释法明理,却往往是我们一再搬出法条提醒司法机关。
希望你们与我们一样敬畏法律,保护自己。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