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生命权纠纷#判决书精简版
1.危险引入致人死亡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赶紧报警抓人吧。http://weibo.com/6996408034/OBBagjGWa
2.被救助人对救助者充分且必要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过度义务。
被救助人的义务来源于救助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助人没有义务,被救助人却要承担对救助人以保全生命为合格目标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不均衡的过度义务分配。应予纠正。
3.锁门自保报警并不违法。2023年,浙江某别墅一起杀人案,父母被杀,儿子锁门自保报警,没有受到任何谴责。
4.法院判决建议,预知他人对自己有杀害危险,仅是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然后自己肉身去扛住所有伤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以预防危险危害自身及转移至他人。唯有鼓励公民自己或团结社区,或报警,对危险人员勇敢实施无限自卫权,才是防范该类犯罪根本之法。
5.山东法院判定:刘鑫预知危险后阻止受害人报警。当时离案发还有11多个小时,报警人如何报警能阻止命案发生?报告警察自己预知闺蜜前男友有杀害闺蜜危险,还是有杀害自己危险?还是闺蜜告诉她,闺蜜前男友有上述危险?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