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要吃饭了,最后给大家展示一下美国的辩经能力,这是真实发生的。
Johnson v. McIntosh
这是美国最高院判的案子,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印第安人到底有没有土地的产权。
是不是大家喜闻乐见的?
人家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怎么最后就没有产权了?
听美国最高院的说法:
印第安人没有产权,因为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只是“占有”了土地,但是没有产权,而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占有,是为了“让这个国家脱离蛮荒状态”。
那到底谁拥有这个土地的产权呢?当然是美国白人基督徒,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获得土地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发现”的,你发现了,归你了,
这就是为什么白人基督徒拥有土地。
那为什么印第安人不能“发现”呢?
因为通过“发现”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只属于基督徒。
所以:英国人发现了土地,属于英国人,而美国人通过独立战争得到了土地,就属于美国人了,论证完毕。
几个事:
第一,是不是严格论证了?
第二,是不是遵守了“程序正义”?
这时候,会有人站出来说:那都是多少年前的事了?你咋不说大清呢?
现在的美利坚,肯定不是这样。
哦,是吗?
忘记人权高于主权了?
我美利坚有人权所以我有主权,而你阿拉伯国家没有人权所以没有主权,
所以我可以打你。因为你们阿拉伯人和印第安人一样,是野蛮的,是不配拥有这块土地的。
我祖先可以把印第安人开除人籍,我现在不能把阿拉伯人开除人籍?
谁有资格拥有这块土地呢?
当然是犹太人。
一百多年前的说法,一百多年后,还有人信,为什么人会这么蠢呢?
因为只要把“宣传”换成“软实力”,就有一帮人信。
不但信,还会积极在他的母国传播,大大节省了宣传成本。
这就是宣传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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