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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8 11:29 微博认证: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

#昆明官方通报中学食堂肉有异味# 泽亨律师江丞华:校方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事件回顾】

10月16日,云南昆明云子中学长丰学校食堂疑提供变质肉给学生食用,引发家长们集体不满。

据媒体报道,在现场的家长情绪十分激动,指责学校食堂“整盆肉都是臭的”,质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事件发酵后,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区教育体育局于事发当日凌晨1:36联合通报,经初步调查,现场待加工猪肉感官气味异常,执法人员对食堂食材进行查封,并组织开展检测、溯源工作。目前,已对涉事学校、企业立案调查,学校食堂已停止供餐。两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坚决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律师解读】

学校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责任,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处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处罚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长讲述昆明一学校食堂被曝卖臭肉# http://t.cn/A6Ee00lb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