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律师
24-10-19 06:30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执行异议观点展示
24. 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商品房消费者在涉案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签)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2)商品房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3)商品房消费者已经支付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价款;
(4)商品房消费者个人名下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商品房消费者,是指为生活居住而购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个人。
25.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其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并办理登记,被执行人只是名义权利人,案外人才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并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真正产权人,且不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6.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以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且与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大致相当;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已经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
(4)以房抵债协议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情形;
(5)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精神。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