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超话]# #25大鱼案例工坊#
【大鱼案例工坊49答案】
【答案】⑴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乙明知甲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帮助甲贩卖,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甲、乙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肆意冲撞警察与群众,危害公共安全,2人行为均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袭警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
⑵甲在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对乙参与的贩卖毒品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乙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甲、乙二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