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观点展示
30.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标的可分割的,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部分应予支持;
(2)执行标的不可分割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对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不得执行。
31.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4)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32.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挂靠人仅享有机动车经营权,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如果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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