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说过的一个受人宣传、引导而投资“普塔道平台”遭遇诈骗的案件,我方代理原告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受诉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经过受诉法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普塔道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黑山县公安机关和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各被告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予以追偿,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缴)退赔之间,本身即面临如何衔接处理的问题。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若无法进行刑事(追缴)退赔,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亦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另外,在本案中我方本身选择以侵权责任提起的诉讼,受诉法院更改为委托合同纠纷,这种跨案由【从侵权变合同】的行为真的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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