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穷匕首见-泰安听庭有感之三
又一次来到山东省泰安市,到岱岳区法院旁听高丙芳案件的再次开庭。
2023年10月31日上午,我在山东泰安岱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旁听了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指控高丙芳律师涉嫌非虚假诉讼一案的开庭。那次旁听开庭,我写了《小船为什么翻了--泰安旁听有感之一》提出感觉到了的以下问题:
“第一,被欠薪的农民工的工头为了追回欠薪,委托律师以众多的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在来看小包工头的方法虽有不妥,但是非不能颠倒。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表述看,欠薪是真实的。但到了侦查和审查起诉的阶段,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的建筑公司老板成了被害人,而讨薪的农民工的工头及其代理律师成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天理何在?
第二,案件材料显示高丙芳律师是两个案件75人+42人 117位农民工的代理人,讨薪的总额也只三四百万元(后落实仅260万元),她收到的代理费仅2万元,而代理欠款方的建筑公司老板二审以及抗诉的某律师落入腰包的代理费高达110万元。结果是为弱势群体代理收费很低的律师,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伦理何在?
第三,欠薪者既然是被害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这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昨天被害人没有到庭,对此,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被审判长驳回。公诉人说,被害人的身份已经改变为证人身份,而我问了辩护人,案卷材料当中是否做了改变,也就是对欠薪者的询问笔录是被害人还是证人身份?辩护律师告诉我,案卷材料只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没有改变身份的任何文字记载,国法何在?”
今天上午的开庭,法院组织的很严密,旁听的人都要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并且对号入座。但庭审旁听感觉到合议庭的态度虽然还比较和善但有点不讲法理。
从激烈的争辩当中,我逐步了解到我原来质疑的三个问题客观存在的内幕被逐步揭开。该案件的背后,当地权力机关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足以影响到司法公正,这可能是造成该冤案的原因。由于涉及到办案机密,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好都公开说,但图穷匕首见,里面的东西迟早会公布于天下的。
听了上午的庭审,我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可以公开与朋友们分享。
一、当地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
上周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其公诉人存在需要回避的问题,区检察院对此驳回了回避申请。对于检察院的驳回申请,被告人、辩护律师有复议权,复议期是五天。
在法律没有“复议期内不影响诉讼”之规定的情况下,复议期内检察院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没有生效,公诉人员没有出庭权,法院也不应该安排开庭。
岱岳区法院以及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以及背后的人显然不知道这个规定,故今天坚持强行推行开庭。导致张新年、刘录律师在庭上反复说有关复议期的法律规定,但合议庭成员仍然像是没有听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该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实从庭审所揭露的公诉机关的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的异常关系,是需要特别予以重视的。
二、被害人有无损失是犯罪是否构成的必备条件
很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具体到这个案子,公诉人讲高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是起诉书所指控的造成了的所谓受害人的损失即为了推翻相关的民事诉讼一审的败诉结果,支付了某律师110万元的律师费,并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为由,提高了对高律师的量刑建议为“三到七年”。
众所周知, 国家对于律师收费是具有一定限制的,相关的74个被指控为“虚假诉讼”的74位农民工讨薪案的标的额才260万,收110万元代理费在三线城市的泰安显得有一点不合理。但是,我认为当事人愿意付,律师事务所也真收了,那还不是个大问题。奇怪的是,上周开庭以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高丙芳律师为了核实所谓的被害人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一直申请法院调取这110万元律师费的合同与付款凭证,而法院既不同意调取,也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人员到庭作证的申请,检察机关的起诉凭什么认定被害人的损失呢?法院凭什么来认定这个损失已实际发生和被告人构成犯罪呢?
应当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法院却屡屡拒绝查明,这的确让人感到很奇怪。
三、岱岳区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
在上周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以本案的报案人是公诉机关的部门负责人,而该部门负责人与“受害人〞代理人存在着亲属关系,岱岳区法院的领导层当中也有人与该代理人是连襟关系等为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该领导是同事关系,岱岳区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建议岱岳区法院上报上级审判机关指定异地审理。
对这个问题今天审判长的答复是:“相关的民事诉讼(原一审74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均是在岱岳区法院审理的,且法院当时并没有支持建筑公司的意见而是判了农民工胜诉,由此可见该法院个别领导的与建筑公司代理人的亲戚关系没有影响到法院公正审判案件,所以岱岳区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本案。”
对此,被告人高律师激动了,举手发言指出法官弄错了,该相关民事案件的建筑公司原一审代理人不是那位与该院领导有连襟关系的某律师,建筑公司是在二审更換成该律师的。
辩护人及时发言,多次指出了本案中有两个怪异现象:
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一分钱不赚的把合同转让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某来承包,赵某某的近亲属也在岱岳区法院担任部门领导,而赵某某在本案当中没有一份笔录。对此,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赵某某到庭作证已查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但合议庭却予以拒绝。
第二,辩护律师检索发现,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进一步作出了有关司法人员与律师有亲属关系的回避规定之后,与岱岳区某领导有连襟关系的某律师,不仅代理了本案当中建筑公司的相关案件,而且在该法院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
旁听了上午的开庭和其他旁听人员介绍上周开庭的情况,我想稍有一点公正之心的人都和我一样明白,这个案子事出反常必有妖孽,我们期待公平正义能在这个案件当中得到体现。
我还是那句老话,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辆车上、那座桥上、那条路上、那个车库……里,但我们都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谁也不是安全的,无论你有钱还是没钱,有权还是没权。
(写于2024年10月21日于从泰安返京的高铁上) http://t.cn/R2WxTy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