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0-22 15:26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庭审纪实:一个庭前会议开三个小时,今天原告代理律师说我不尊重事实,我说谁加盖公章的施工预算书都不认真实性;在法官要求启动鉴定的情况下,我强烈反对启动鉴定,并且我觉得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酒店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包工包料(房间、公区、员工寝室、办公室、厨房、餐厅、公共卫生间、仓库),工程总价为800万元,工期110天(截止2024年1月20日)。原告同步向被告提交《施工预算书》,该预算书载明施工的具体项目名称、单价和工程量以及施工措施费等,总计即为800万元。在2024年1月底、2月初,原告在未全部完成施工的情况下即撤场,双方未办理结算,后被告安排其他人员或者自行完成剩余工程。2024年5月1日,案涉酒店开业。原告认为《酒店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均由其完成,且酒店已由被告启用视为验收合格,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剩余工程款和增项工程款。被告提出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抗辩,要求减少工程价款;并提出反诉,向原告反诉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各项损失。

1.关于合同范围内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与未完成工程量:原告仅凭案涉施工合同与案涉酒店已开业的事实,向被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800万元计算工程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应付的欠付工程款为200万元。法官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未完成工程量是交由谁施工的,我问凭什么全部由被告举证、原告仅凭合同就证明全部工程是原告做的?法官说合同是不是原告与被告签的、案涉酒店是不是施工完毕开业了?我说对、但是合同仅代表原告应当做、不代表原告已经做,这是几百万的工程,啥施工过程材料和履行合同具体情况的材料都不提供就主张完成800万元的工程?是不是原告也应当进行进一步举证?法官说关于未完成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2.关于增项工程与鉴定:原告仅凭自制的增项清单主张30万元的增项工程款,法官直接启动鉴定,我当庭反对启动鉴定。法官问我为什么,我说本案仅凭原告自制的增项清单(未经过被告的签字或者获得被告许可或者出于被告指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增项、凭什么就启动鉴定;法官问该部分增项是不是在酒店现场,我说可能有、具体以现场勘察的为准;法官说既然有、那么不是被告做的就是原告做的、被告举证证明该部分增项是被告做的(否则就是原告做的),我说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原告都没有完成本证的举证责任却让被告来反证(直接从反驳上升到反证,反证证明不了就推定原告的本证成立--增项工程是原告施工并完成的)。如果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成立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那么所有的其他人都可以凭借自制的增项单向被告主张增项工程款,被告反证不了就只有付钱。

3.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关于合同范围内原告未完成工程量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理解法官在此处的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量即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要赖皮说案涉酒店已经开业且所有工程都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但是我觉得此处的举证责任亦不能全部分配给被告,被告已经提出并具体说明哪些分项工程不属于原告完成,若原告主张该分项工程由原告完成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无法完成对于合同范围内原告未完成工程量全部举证,但是只要完成部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非原告施工便使原告按照800万元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不能继续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另外,只要被告完成对于合同范围内原告未完成工程量的举证行为,即证明原告存在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原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关于增项工程非原告施工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是大写的不服,原告都没有完成其主张的增项工程由原告施工的举证责任,却要被告反证该增项工程非原告施工,否则就认定该增项工程由原告施工且被告应当支付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被法官吃了吗?下次开庭我就直接贴脸怼法官,以后希望法官遇到我当原告的时候都这样分配举证责任。虽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具备“裁量分配”和“来回转移”的空间,但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直接由法律规定、不存在裁判者分配的空间。

4.关于骑脸原告代理律师:由于原告存在未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但被告已经支付600万元工程款,在举证时我陈述本案工程款可能存在超付的问题、被告保留相应的权利,原告在质证时说我方不尊重客观事实。这句话把我一下就点燃了,我等着原告质证完毕(尊重原告的质证权利)说原告代理律师你连加盖原告公司公章的《施工预算书》都不认真实性、这是谁不尊重客观事实?原告代理律师不认《施工预算书》的分项和组价,我和法官都问原告代理律师800万元的工程价款是怎么组价的,原告代理律师又答不出来;原告代理只陈述施工范围包括房间、公区、员工寝室、办公室、厨房、餐厅、公共卫生间、仓库,但是具体施工内容、如何施工、施工项目和组价原告代理律师又答不出来。

5.关于判后答疑:这个案件今天只开了庭前会议,以后还会复庭,也不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但是只要出了判决结果,我就要去申请判后答疑。【判后答疑的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判后答疑制度的工作方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