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回应女子存40多万取款时余额为零##律师说法#
存款被冒领,该由谁负责?银行与储户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一、储蓄保管合同关系:
有人认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是储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因我国对于储蓄合同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名合同,故有人认为该储蓄合同属于保管合同,其依据是保管人为银行,发卡行在取得储户存入的现金之后,储户届时取款时,发卡行应当以储户所存入现金为限,返还给储户,故其认为该合同属于保管合同。
二、消费借贷合同关系:
也有人认为是消费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借贷合同,储户将钱借给银行,与其成立借贷关系,储户为出借人,银行为借款人。
目前大多数学者加是倾向于后者,如若按保管合同的原理,寄存人若想取回寄存物,保管方则应当返还原物,但现实中银行不可能返还原物,即储户刚开始存入银行的现金。这不符合金融市场的规则,也不符合货币原理。因为根据金融市场的规则,银行所获得储户的现金应当是可以进行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
此外,银行收取储户存款是其完成其他业务的主要工具,银行也可以将该款用于其他储户的借贷。又根据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原理,储户将其自有的现金交给银行时,已经将该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给银行,那么基于所有权具有占有、收益、处分的权能,其可以随意处分该现金。银行可将该现金再次进行借贷给他人,以及开展其他资金融通业务。
而此时的储户对银行仅享有一个债权,其向银行取款时就是主张债权的行为,银行应该根据储户的要求,以所存入现金为限,对储户偿还债务,也就是支付相应款项。
——《银行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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