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纪实:打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个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第二次开庭,复庭开庭一共三小时,中途超级想上厕所。
1.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一般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饮酒中的不当行为,二是饮酒后的不当行为。前者如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赌酒、许诺条件饮酒等,后者如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时同饮者未给予扶助、照顾、看护等妥善安顿。具体而言,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共饮人之间应当承担的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此时同饮者应尽到相应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被告以共同饮酒中不存在劝酒、灌酒行为以及自己不喝酒和死者醉酒后已尽到妥善的照顾、看护义务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意料之中的抗辩,但是由于二被告拒绝提供更多的饮酒之人信息【因为人一多,每个人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肯定会尽可能还原当时的情况】【其余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诉讼】,导致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酒难以查清,然而被告却可以准确陈述当时饮酒人员的姓名、微信。还让人难受的是,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长篇大论、车轱辘话翻来覆去的说。
3.不是抨击对方代理律师,只不过我觉得手段可能真的有点“脏”。由于被告代理律师没有为自己的证据准备证据目录【我就不清楚具体的证据材料名称、页数】,当庭举证后拿给我质证的材料中少了一份《协议书》,包括被告代理律师举证时都没有提到《协议书》【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记载】。结果我把材料还回去交给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拿给其余两个被告后,其他两个被告代理律师质证时就有《协议书》。等着其余两位被告制证完毕,我说要对《协议书》补充质证,法官对我就不太满意,我说可以翻前面的笔录、对方律师举证时根本没有提到《协议书》,随后法官让我发表了补充质证意见。我只是觉得同为律师,这样的手段是不是太“小丑”了。
4.让我大涨见识的是,被告一代理律师针对被告一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质证意见是认为相关内容是自己当事人的主观猜测、没有科学依据,被告二代理律师针对被告二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质证意见是认合法性、不认真实性。可是《询问笔录》是我们持调查令去派出所调取的,是死者在饭店死亡后派出所出警针对被告一、被告二和酒店经理、服务员做的笔录。我后面当庭“讽刺”对方两个律师,如此质证意见让人啼笑皆非,无疑是告诉合议庭自己在派出所做了虚假陈述,那么怎么保证现在的陈述是真实的。被告三代理律师陈述原告对于被告的陈述没有进行反驳的即视为认可,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不是这样的规定吧,在干嘛呢,哥们。如果这样的话,还要证据干嘛,全靠当事人陈述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缺席就直接输。
5.庭上被告一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被告二代理律师说我虚假陈述(在他们的世界里我方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就等于虚假陈述,自己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当事人陈述当然全是事实),给我扣帽子就算了,我忍了【遵守庭审秩序,理解对方仅仅是当事人】。庭后我签笔录的时候还在说“虚假陈述”“提起诉讼没有良心”之类的,我很平静的说“等我走了,你们爱咋说咋说,当我面就不要说了哈”。结果被告一两步并三步冲到我的面前对我一顿喷,被告一老公在旁听座位上非常大声的吼我“当着你的面说怎么了”,我TM瞬间爆炸,笔录不签了直接对线(吼尼玛呢,还当我的面吼,真当我是泥捏的)。我说对你们当事人算是很包容的,如果有代理律师敢给我上“虚假陈述”“没有良心”的标签,当庭你们就被喷了;不要给我下评价,等法院的判决、尊重法院的判决;不喝酒就没有这些事,谁让你们聚餐喝酒的,结果人死了全说自己无辜;你们当庭装可怜说死者孤孤伶仃也是没良心的表现,还说和死者是好闺蜜呢。被告一说现在经济形式不好裁员一定先裁你,我说有没有案子做就不劳你费心、我过得比你们舒心就好,直接把被告一和她老公整破防。
6. 有时我感觉到越偏远的地方,代理案件不仅仅是在和对方代理律师对抗,有时候也是在和法官对抗。我怀疑也仅仅是怀疑,所以还在裁判文书网中查主审法官审判过多少对方代理律师以及律所的案件。不敢说太多了,免得又被打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