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同事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老板为境外专门给人家维修船舶,他从内地招了四个员工要出境,但因为办理境外务工签证很麻烦,他就办理了旅游签证,结果在边检被发现拦下来,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法官知道他出境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搞船舶维修,因此一直为他争取缓刑,但法院领导不同意给缓刑,其理由是遵照先例,最近为了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罪,对于这类偷越国境犯罪的,一律不给缓刑。于是,“为了抓一个贼,他也受到牵连”,他赴带四个工人赴境外真不是为了搞诈骗,而确实是搞海上船舶维修,又是未遂,法院才会这么判。尽管如此,他很绝望,很不能接受这个裁判结果,因为8个月后,再出去,他的生意都不用做了,他说,他以前觉得这个社会很好,司法很公正,他乐意做慈善,给社会捐了不少款。但经过这一次判决,他彻底绝望了,开始改变了看法,觉得司法不公正,对他打击很大,他说以后再也不想做慈善了。这也许就是判决没有让被告人服判,心服口服,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经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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