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的学法笔记 24-10-2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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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下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若劳动仲裁中的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又作出终局裁决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应予撤销的情形?

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劳动仲裁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作出终局裁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否定观点)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此,在仲裁裁决已明确裁决类型的情形下,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是指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实体法律适用有误的情况,而对裁决类型的判断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因此劳动仲裁错误作出终局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应予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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