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这个案子看下来,感觉有一天会被她们取材拍成影视作品。因为这实在是一起太典型的Incel厌女犯罪。
去年11月的某个深夜,韩国晋州市一个便利店里,一个20多岁的男人突然对一名年轻的女店员拳打脚踢,只因她留着短发。
他一边打人一边说,“你是女权主义者,所以你活该被打”“我是新男子团结(韩国民间反女权主义组织)的成员,女权主义者就是欠打”之类的话。
在他打人的时候,便利店里还有另一个50多岁的大叔,大叔因出手阻止也被男子攻击,对方说,“你为什么不站在男人一边,我们一样是男人,而她是女权主义者”。
在警方给出的说法中,施暴的年轻男子认定,既然女店员留着短发,那她一定是女权主义者,而女权主义者就该被打。他还将女店员的手机放在微波炉中加热损坏(这一难以被理解的行为在庭审中被认为是他精神虚弱的证明),暴力打砸便利店货架和桌椅。
被殴打的女店员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永久丧失了左侧听力,需终生佩戴助听器。出手相助的中年大叔,尽管只是骨折,并因见义勇为得到了政府嘉奖,但因需要反复前往医院和法院,他失去了工作,现在在做临时工。
检方以特殊伤害罪起诉,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男子五年有期徒刑,认为这是基于仇恨的犯罪。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系初犯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及精神、体力较弱的事实作为减刑理由,只判了三年。检方和辩方均提出上诉。
韩国的妇女团体一直在积极地倡导,她们集会、发声、呼吁修法,拒绝接受因为“精神疾病”就轻判一个出于厌女而施暴的成年男人。
“罪犯的醉酒情况、精神状况、年龄和未来永远不能成为量刑的因素。”
“受害者的性别、外表或价值观都不能成为暴力的理由。”
最近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出来了,法院驳回了男子的一审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但和一审法院不同,二审法院认定了本案为“厌恶女性犯罪”。
这是韩国第一例将“厌女症视为应受谴责犯罪动机”的判决,法院在判词中表示:“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对女性毫无根据的仇恨和偏见,他的犯罪动机应当受到谴责。”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男子一直给出“我不记得”“我不知道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这是错觉”这样的回答,并称自己因小时候被虐待,以及工作中受欺负而精神不稳定,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在上诉最后的发言时间里,被告席上的他说:“我既不是厌恶女性的人,也不是新男性团结的支持者,我的妈妈也留着短发,请不要将我视为厌恶女性的人。”
二审判决出来后,有媒体采访了女店员,她说虽然结果还是令人失望,但她很高兴没有被判缓刑,在过去一年的维权过程里,她一直很担心被告被判缓刑。
她说自己其实想过放弃,但为了不放弃审判,她放弃了很多别的东西,直到现在她还在服用精神类药物。而她的社交媒体上,依然会有极具恶意的私信或者评论,“这个女人该被杀掉”。
“这绝对是我想要忘记的经历,但我觉得必须有人记住。”
很多人去到庭审现场声援她,她对声援者们说了这样一段话:
“我只想说,非常感谢你,是你让我活了下来。我希望自己能健康地活着,让我的叔叔(出手相助的中年男子)永远都会想,'我很高兴我帮了你,救了你的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