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之声
24-10-28 08:45 微博认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津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早安[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