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沙湾男子醉驾肇事,代价惨重!】#覆车之戒# 2024年10月6日,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LH***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沙湾区沙谭路方向沿348国道往沙湾城区方向行驶。23时许,当该车行驶至348国道1798公里100米处时,与同方向停靠在路边的川A8***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季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经查,事故发生前,货车因故障临时停靠在路边,并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季某某带至沙湾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司法鉴定,季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
目前,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依法认定,季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责,除承担己方自身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外,还需赔偿对方车辆维修等费用。
#四川交警提醒#: 驾前贪杯,驾后伤悲。拒绝酒驾,平安出行。 驾驶人一定要重视安全问题,不得心存侥幸酒后驾驶,亲朋好友也应尽到提醒和监督的责任,不要教唆、强迫或者纵容饮酒者驾驶车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四川公安 @中国交通频道·四川 @乐山公安 @乐山交警 http://t.cn/A6nGPQJ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