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买受人不想要拟购房屋,如何向开发商主张退还定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报案例“戴雪飞诉华新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之裁判要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人】,通过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以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为由,买受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返还定金。【关于限制磋商条款的指路链接:http://t.cn/A6Rn58S5】【因限购或者银行政策导致买受人无充足的资金支付首付款,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退还定金的指路链接:http://t.cn/A6n5vq95】
但是在今天早上某客户咨询的案件中,签订认购协议、支付定金并约定签约时间后,客户未在约定的2024年5月前往开发商处签约,且在收到开发商的邮件后未予处理【当事人估计邮件内容为要求客户签约】,最终开发商不予退还定金。在客户与开发商置业顾问面对面沟通过程中,客户告知置业顾问是由于自己资金未到位所以想退还定金,置业顾问回复不能退定金但是可以换房,但是客户没有对方同意更换房源的证据。我问客户为什么从2024年5月到现在都没有去处理这个事,客户给我的解释完全不能说服我,我就不断的追问原因并且给客户强调此种情况下要求退定金的风险,客户就说风险大就算了,其实我话还没有说完、风险大也是有方式的。我也反思自己的谈案方式,可能给客户的体感也不好;然而我仍然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当有最基本的信任,当事人应当给律师说实话,如果当事人的陈述连我都说服不了、我怎么去说服法官。
后面和同事讨论当事人的解释,同事说当事人从五月份到现在没有去处理、无非就是想观望,如果房价继续下跌就回去继续购买现在的房屋,如果房价有反弹迹象就去换另外更具投资价值的房屋,现在决定换房屋、又想把之前的定金退回来;如果房价上涨时出卖人毁约赔定金也不把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如果房价下跌时买受人宁愿损失定金也不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我同意同事的观点,但是我就纳闷这在律师面前有什么难以启齿的吗,当事人向律师陈述事实、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