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案控告中牟县人民法院刘吉昌、张丽丽、赵天才、河南省高级人民吕强、郑州中院孔令志。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牟县法官刘吉昌、张丽丽明知省高院生效裁定认定"该项再审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与理由,与其基于侵权为请求权基础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同",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重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放任恒通新城小区外墙危险继续存在,全体业主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危险,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并已导致至少30万元(外墙质量鉴定费)的直接损失,情节非常严重,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且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属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14种案件之一;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
故此我委提出几点建议:
1、由中牟县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形式自行提起再审。
2、对刘吉昌、张丽丽立即停职接受院内调查;
3、我委保留到郑州市检察院控告刘吉昌、张丽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权利。
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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