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完一个劳动争议的客户,去年的工资比我还高,我都实名制羡慕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用人单位以“(销售)提成”【或者“(销售)奖金”“绩效奖金”】为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按照四川省高院的意见,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为准,劳动者实发工资中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项目及风险性项目不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但是,如何判断劳动者工资中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项目及风险性项目”,这才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