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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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法律[超话]# 高级法院判决:警察这样抓嫖娼违法,撤销拘留10天处罚

红星新闻

嫖客安某被抓反告民警执勤时程序违法,后法院判其胜诉,确认民警行政处罚违法。

案情回顾:
一审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判决
二审撤销原判决,确认警方行政处罚违法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4日,安某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休闲店内,与案外人熊某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双方使用避孕套发生性关系后,安某向熊某支付100元现金并离开休闲店。武汉经开公安分局沌阳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将安某控制,认定安某实施的行为系嫖娼行为,对安某作出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随后,安某被送至武汉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同年4月2日,安某对结果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4月3日向安某与经开公安分局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又因案情复杂,市政府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2019年7月1日,市政府作出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武汉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安某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安某指出武汉经开公安分局的执法行为存在钓鱼执法、处罚程序违法等众多违法情形,市政府并未履行复议纠正职责,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

2020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武汉经开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为辅警参与,在对安某实施抓获过程中,其城市监控视频所呈现的内容与武汉经开公安分局提交证据中的办案民警或检查人员均有出入,同时武汉经开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询问人”也与录像的内容不相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等的规定,武汉经开公安分局在查获、询问、检查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存在不符合行政程序规范要求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对安某提出的上诉予以采信和确认,认定武汉经开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大多由辅警参与,不满足正式民警不少于两人的规定,判定撤销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初257号行政判决,确认武汉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再审结果:
存在嫖娼行为,治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但警方行政处罚构成“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撤销原判决、确认警方行政处罚违法后,安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书显示,安某诉称两审最终仅认定经开公安分局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收集和伪造证据、挂名办案、辅警越权执法等众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涉案判决认定其嫖娼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非现场查获、无避孕套DNA鉴定等主要证据,请求依法再审,确认涉案行政行为违法并认定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违法嫖娼。

针对安某嫖娼行为,再审法院查明,武汉经开公安分局认定安某与案外人熊某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有民警现场询问两人的全程摄像、询问笔录、涉案路段监控录像、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卖淫嫖娼场所照片及指认笔录等佐证,且安某与案外人熊某均承认当天有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武汉经开公安分局认定安某存在嫖娼行为并对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充分。对安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对于安某认为本案为非现场查获、无避孕套DNA鉴定等主要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嫖娼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汉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武汉经开公安分局作出涉案治安行政处罚前,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但在进行相关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过程中,确存在大多为辅警参与,以致涉案城市监控视频内容与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民警或检查人员有出入、“询问笔录”载明的“询问人”与录像内容不相符等情形。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原判基于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认定武汉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行政程序规范要求,构成“其他程序轻微违法”,并依照规定判决确认涉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维持二审原判。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