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靖昊说会计
24-10-31 07:23 微博认证:财税专家,思维导题创立人,《玩的就是考试-丛书》作者

在我看来,并购活动中产生的商誉不应超过并购方企业近五年的平均净利润,且该平均净利润应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如1亿元。商誉的本质是买贵了,但贵的幅度必须控制在并购方企业的承受能力之内,这个承受能力便是其近五年的平均净利润。如此设定,旨在评估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去抵御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风险。否则,一旦商誉减值,企业将面临巨额亏损,而最终这一损失往往会转嫁给无辜的散户来买单,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