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 【每日学“典”: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黄检关注# @黄龙检察 @淄博中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平安泸州 @高青检察 http://t.cn/A6nMuH06

菏泽巨野县法院
24-10-31 17:11 微博认证: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