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本人名誉侵权责任一案,2019年立案,2024年7月一审判决,本人已于8月上诉,9月2日立案,10月24日法庭谈话,目前正等待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原审是一场严重拖拉、品质粗糙、不负责任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都令人恶心,其判决客观上是对本人的构陷,明显歪屁股,本人坚决反对、强烈谴责。
10月29日,本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关于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主要内容是对原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的有关指控。这些指控也是本人递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信(在途)的一部分。
没有人会质疑江某的丧女之痛,但母爱不是逃避审视的挡箭牌,司法体系不能因此而被猪油蒙了心。客观上,司法体系已经制造两个特殊的“法外”公民,一个不受法律约束,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真是够了,请有关司法机关停止制造更多错案,停止助纣为虐。
过去、现在和将来,本人原则上坚定地站在基本人权长期不受法律有效保护的弱者一边,这是人之常情,不需要其它理由。现在,本人自身权利受到类似的不公平对待,感同身受,要求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切实保障本人辩护的权利,纠正错误且荒诞的一审判决。
申请书〔申请理由〕部分内容如下:
一、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且上诉人已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审理的法定理由已消失。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上诉人的辩护权
原审法院属互联网法院,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但原审法院罔顾《规定》有关原则,拒绝在线开庭,改为线下开庭,且拒绝说明理由。在技术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出的单独线上出庭的合理诉求,随后又无理拒绝批准上诉人以正当理由(***不可缺席的重要私事***)提出的延期审理申请,导致上诉人无法按时到庭。在上诉人强烈抗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自缺席审理,损害上诉人的辩护权,后做出错误判决,显失公平,令人错愕。如此司法,如何安天下、润人心?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避免再次损害上诉人的辩护权,并调查和追究原审法院有关审判人员责任。
三、因原审法院重大过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及判决错误
原判决事实认定存在多处相当严重的低级错误,显属重大过失,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纠正,并调查和追究原审法院有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其中,对原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错误有(不限于):
①上诉人涉案言论均发表于被上诉人之女江歌遇害一年之后,但原判决错误地认定为发表于江歌遇害、被上诉人赴国外处理后事之时,营造上诉人违背公序良俗的假象,虚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恶意;
②上诉人涉诉文章部分内容源于刘鑫提供的素材,有关陈述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刘鑫微博公开声明)相互印证,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但原判决忽略有关陈述和证据,错误地认定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涉诉文章内容源于刘鑫提供的素材;
③原判决对于上诉人的《亲***》等涉诉文章内容的理解及对上诉人主观动机的揣测完全错误,应当把解释权还给上诉人。
四、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精神损害的事实认定简单粗暴
2020年7月第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上诉人在发表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有关证据(门诊病历)的质证意见时回应“请法庭判断”(大意)。如前所述,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未到庭。
令人错愕的是,在原判决中,原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的认定可谓简单粗暴:
①门诊病历未盖公章,不是原件,如何核实真实性?
②未获鉴定或评估的门诊病历,证明力明显不足,原审法院具备根据病历内容自行判断精神损害程度所需的专门知识吗?
③与上诉人涉诉言论没有时间相关性(相差一年),有什么证据表明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被上诉人隐瞒了已使用这份门诊病历先后起诉多人的重大事实,继续用于本案且对上诉人全责索赔,有虚假陈述、意图不当得利之嫌。
二审法院应当组织对被上诉人的门诊病历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查明与上诉人涉诉言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五、原审法院没有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
2020年7月第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当庭申请原审法院向微博所属的微梦公司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用户不可见的归档数据),原审法院当庭同意被上诉人的申请、宣布休庭(休了3年多),但后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类似申请时却遭拒绝,且抗议无效。
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审法院因顾虑当时已绑架部分民意的被上诉人“闹”(人尽皆知的事)而任由其予取予求、无条件配合,以牺牲上诉人利益为代价维护社会稳定。上诉人认为,“按闹分配”是舍本逐末的短视行为,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支持上诉人在必要时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为此目的,二审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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