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4-11-05 17:00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张明楷:学术十谈:清华大学法学院2024级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

第二,了解本学科在各个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历史渊源以及背后的立场与理由。

要大量阅读。

从事法律研究需要大量阅读,这是不言而喻的。众所周知,根本不存在完全脱离他人的独立思考,任何思考都是对他人观点的回应。对他人的想法知道得越多,就越有利于自己的思考。而且,阅读范围越广,阅读速度也就越快。顾炎武的学生潘耒曾这样描述顾炎武:“(先生)精力绝人,无他嗜好,自少至老,未尝一日废书。出必载书数簏自随,旅店少休,披寻搜讨,曾无倦色。有一疑义,反复参考,必归于至当;有一独见,援古证今,必畅其说而后止。”

要阅读有价值的文献。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不可能阅读全部法学论文,只能阅读有价值的论文,这就需要研究者有能力通过摘要、注释、前几段表述等迅速判断一篇论文是否值得阅读。如果就一个选题阅读了五篇论文,自己却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想法,要么表明阅读的论文没有价值,要么表明该研究者不会阅读。

要阅读权威教材。即便是研究生,也不能仅阅读论文与专著,而应反复阅读权威教材,阅读教材一定要从头到尾读,不能因为只想研究某个具体问题,就只阅读教材的相关部分。因为反复、系统地阅读教材,就能思考权威学者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这么表述,就能形成知识体系;在思考任何问题时,就能从整体出发,能想到关联性的问题,不至于自己的观点只能解决此问题却不能解决彼问题。法解释学不是就个案寻找最佳的答案,而是就类案寻找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所以体系性、协调性相当重要。要学会体系性、协调地解决问题,阅读权威教材是最好的路径。

要阅读难懂、不懂的论著,不要习惯于阅读可以一目十行的文献。但凡可以一目十行的论著,一定是已经相当熟悉的内容。既然很熟悉,就没有阅读的必要了。难懂和不懂的论著,一定是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的论著,蕴含了平时没有思考的问题,这正是需要学习的内容。

要阅读外文文献,而且要阅读原文。

法学的研究要善于借鉴国外的学说,完全的本土化是不可能的,不要排斥国外的理论,需要借鉴国外优秀成果。正如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国外学者所言:“世界上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象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能够想到的。”诚然,有不少翻译过来的作品,但阅读原著比阅读翻译过来的作品要好得多、收获要大得多。

其实,外国学者也在研究中国法律,甚至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日本关西大学的佐立治人教授,专门研究中国古代刑法,他对自己研究主题的介绍是,“我要证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产生于中国、发达于中国。”他对自己开设的研究生讨论课是这样介绍的:“帝政时代的中国(从秦朝到清朝)法律的特色是,所有的法律违反都归结到刑罚,规定刑罚体系的法律就是‘律’,因此,可以说,正是这个‘律’是中国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在以完整的形式流传下来的‘律’中,最古老的是‘唐律’。本科目要讲读唐律本身,检讨适用唐律的判例,拓展对帝政中国的法律的理解。”由此可见,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要勤于做学术日记,在阅读的过程有了一点点想法,立马记下来。现在已经有一些软件可以帮助记录自己的想法,记下来的多了,就自然形成了一些论文的观点。

要在做学术日记的基础上勤于写作,博士生每天可以拿一定时间用于写作,不能只看不写,当然也不能只写不看。写作的过程中可以阅读,写作的过程是逼着自己思考的过程,许多想法是在写作过程中产生的,尤其是一些细微的问题,如果不写作就根本想不到。

第三,要全面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以刑法解释为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根据笔者的观点,解释方法可以区分为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以及补正解释,称为解释技巧;将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称为解释理由。对一个刑法条文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而解释理由是可以多种多样的。

例如,对刑法第275条的“毁坏”概念,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扩大解释;也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缩小解释;更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解释者采取其中哪一种解释技巧是需要解释理由来支撑的。不管采取物理的毁坏说(物质的毁坏说),还是采取效用侵害说,抑或采取有形侵害说,都需要有解释理由。但是,解释理由不可能只有一种,也不可能仅限于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四种,除了目的解释外,也不可能要求在任何一方面都具有理由。

最为关键的是,作为研究生,一定要能熟练运用上述技巧与理由,不能只知道用平义解释的技巧,也不能只知道用一两种解释理由。而要熟练运用上述技巧与理由,就需要反复训练。虽然法理学的教科书基本都讲授了上述解释方法,可是,在实际的解释工作中,大多数人只会平义解释。现在司法实践中被批评的“机械司法”现象,就是源于部分司法人员只会对法条进行浅显的、字面含义的解释;这相当于一个高中生仅靠语文知识来解读法典,难以保障结论的妥当性。

在上述多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可能抽象地对各种解释方法对效力位阶排序,这也是没有意义的。就解释理由而言,不必同时符合每一条理由,解释是否具有说服力是由各种因素的综合性决定的。有时沿革解释起的作用较大,有时则不起重要作用。如果必须进行抽象排序,只能认为目的论解释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文理解释、体系的解释或者主观的解释,不能给予一义的解释时或者即使暗示了某种解释时,必须由上述‘目的论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解释方法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只是刑法的目的与其他法领域的目的不同而已。”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解释符合文字含义,所以,在刑法解释中,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是最重要的。

再如,不要采取主观解释,而要坚持客观解释,唯有如此才可能取得学术成就。因为客观解释意味着追求法条的真实含义,于是,作为一个学者就必须收集各种资料,想尽各种办法,找到各种理由,得出妥当结论。如果总是追求所谓立法原意,一定是不可能得出妥当结论的。如果一直要追问别人是怎么想的,自己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妥当的观点,也不可能创新。

又如,要区分逻辑结论与价值判断,不要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当作逻辑结论。另一方面,要了解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善于观察社会生活事实,使自己的价值判断能够被人接受。此外,提升学术表达能力与说服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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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