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刘建美案|等了一下午,还没见到张庭长】
今天下午2点,因为刘建美被超期羁押16天,我陪同其母亲来到临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随后,我联系本案合议庭张庭长,要求当面沟通取保被拒事宜(因为与承办人赵法官的沟通已陷入僵局)。张庭长称下午开庭,我说我可以等,她说行。我说你结束了跟我联系,她说行。
这不,我现在还在审判大楼等(现在是下午6:30),希望张庭长没有忘记我们的约定。
我们的取保理由非常充分,而且毫无争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二审审限届满的就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案二审审限截至2024年10月19日已届满。临沂中院称已向最高院申请延期,但是截至2024年11月4日,还没收到最高院的批复。因此2024年10月20日至今羁押刘建美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
除了《刑诉法》第98条,刘建美也不具有《刑诉法》第81条所列举的社会危险性,我不知道承办人看到什么证据后认为刘建美具有社会危险性。我稍后会申请她释法说理。
另外,刘建美一审被判5年,已羁押超过3年8个月,她也不符合10年以上应当逮捕的情形。
我不明白临沂中院为何不给她取保。
取保候审可以让刘建美在长时间羁押后喘口气,也可以让她处于更有利的条件下为自己辩护。更重要的是,这是法律赋予她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漏洞”。
临沂中院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审限没衔接上,怎么能让当事人来承担这个不利后果?
我不明白临沂中院为何不给她取保。
难道是临沂中院早已认定二审会维持原判,先取保再收押很麻烦?未审先判?这让人如何相信临沂中院会公正审理本案?
而且,就算明天临沂中院收到了最高院的同意延期批复,它也不具有溯及力。只能说从临沂中院收到最高院批复之日起羁押刘建美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能说2024年10月20日至收到批复之日这期间的羁押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管怎么样,错误已经铸成,而且无法挽救。非法羁押的责任总得有人承担。临沂中院要怎么办?其他机关是否也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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