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联合体成员分工明确,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款已做结算,且各成员之间价款清晰可分,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款支付条件也已成就,业主没有提出质量、工期反诉,合同也没有约定只有联合体牵头人可以向业主主张权利或价款应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单独起诉主张自己的价款,有何不可?本来就是按份之债。
情形二:但凡不具备以上情形,联合体成员之一要求一个人拿走全部的钱,显然不能成立。联合体要求拿走自己那份但实在难以区分的,也没法支持。
至于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请求,我如果是一审法官,我选择后者,因为选择前者有被较真的二审以应当驳回请求而指令审理的风险。
http://t.cn/A6nNlaOl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