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检察院
24-11-07 09:38 微博认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案件速递# 《只有间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为张某(持股比例66.6667%)、王某(持股比例33.3333%)。王某和原告李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底,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到A公司上班。李某自述于2019年1月29日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张某承诺将A公司5%股份转让给自己,后因张某未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遂起诉至@沂南法院 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http://t.cn/A6nCJw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