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nso512
24-11-08 10:49 微博认证:汽车博主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我们诉讼实务中单方委托鉴定的多了去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出具的书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着重围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过程是否合规合法、结论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书面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鉴定人书面回复无法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可通知鉴定人出庭。经法院审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如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所以还是那句话,如果认为该鉴定公司的鉴定结果不诚实、不正直,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要重新鉴定也是法院来判断。如果觉得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刻意抹黑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起诉该鉴定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未经法院认定,直接把人家自行委托的鉴定认定为无效、非法,或者擅自定义在法院系统里的鉴定公司不正规没资质,都是属于纯纯的法盲行为。

发布于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