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组织形式、特点、营收分配等问题#可乐君的学法笔记#
1 性质:非营利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 组织形式:法人、合伙、个体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比较典型的是狭义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需要说明的是:1️⃣ 挂着医院牌子的组织形式也可以是公司。 这一点,从主管机构和全称可以看出来。2️⃣ 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3 特点:可以有利润,但不得分配
法律依据
以最常见的法人组织形式为例,按照《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如 1 中所述,应属于非营利法人。
结合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可有利润但不得分配。
4 收入用途:章程规定的活动
这里做「目的性」理解,为实现章程目标的必要支出、科研费用、培训费用等,应属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但最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可以采取「明确列举+兜底性概括」的方式。
5 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判断步骤
1️⃣ 具备法人资格
2️⃣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
3️⃣ 为公益目的
4⃣️ 以捐助财产设立
参见 (2021)最高法民申1504号民事裁定书分析。个人理解主要是资金来源问题,该裁定书写明「以捐助财产设立」有该案的特定场景。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