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秋叶
24-11-09 11:47 微博认证:承心优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科技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殷某在一小区东侧由人行道内跑步至某店铺门前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殷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6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规定,若机动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予以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即交强险范围内“有责全赔”。原告殷某认为其各项损失合计14799.15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全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后才被认定符合机动车标准,但王某并不具备直接从外观等方面判断二轮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二轮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与机动车一样的交强险。如果让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对王某过分苛责,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原告殷某要求被告王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举证质证过程,认定原告殷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数额合计14799.15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王某未能投保交强险的主客观原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殷某各项损失合计4439.75元(王某承担30%责任,即14799.15元×30%=4439.75元;殷某自行承担70%责任,即14799.15元×70%=10359.40元)。

发布于 山东